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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總務處事務組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轉知各機關學校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 服務法」修正一案

1.案係社會局轉知各機關學校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法」修正一案。

2.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,詳如參考附件。

3.承上,自114年1月1日起,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,向身障團體購買之特定物品或服務之一定比率上修為10%(現行5%)

4.請各處室於辦理上開採購時,優先向身障團體及庇護工廠採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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